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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6 17:08:06     点击次数:3608次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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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06-08 下午 05:51:0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    

粤建城〔2016〕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清形势,全面整治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水污染问题,全面部署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数量仍然较多,不仅直接影响城市景观,也直接威胁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各级政府和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水污染治理面临的严峻形势,以“三严三实”的作风,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治,全力扭转不利局面,尽快实现城市水体环境的实质性改善。

  二、明确整治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科学排查,统筹规划。科学识别黑臭水体及其形成机理,合理确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系统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
  ——因地制宜,分类治理。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成因,综合采取截污控源、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坚持“一水一策”,逐一消除黑臭,逐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分步推进,长效保持。注重近期消除黑臭目标和远期水质稳定达标相结合,逐步改善水动力条件,提升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实现城市水环境持续改善。
  ——部门联动,区域联防。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城市水体日常维护管理机制。强化跨界河流上下游城市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黑臭水体区域联防联治体系。
  ——强化监管,公众参与。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开展城市黑臭水体第三方治理。开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公开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二)总体目标。至2016年底前,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7年底前,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总体得到消除。

  三、落实整治工作重点

  通过对污染源的摸查,按照“一水一策”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多种工程组合措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其中,控源截污和内源治理是基础。

  (一)坚持整体规划,实现长效保持。城市黑臭水体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按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原则,针对黑臭水体的形成机理,制定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多管齐下,联防联治,实现黑臭水体治理效果的长效保持。

  (二)重视控源截污,切断外部污染。一是将原直排口的污水截流并纳入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确保旱季污水不入水体;二是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新区要全面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老城区应结合实际加快分流制改造力度;三是在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雨污合流制管网系统中设置溢流控制装置,减少雨季进入水体的合流污水;四是依托“海绵城市”理念,结合生态植草沟、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措施增加初期雨水调蓄处理设施,减少初期雨水对水体的污染;五是清理水体沿岸垃圾,建立长效保洁机制。

  (三)依托小型设施,解决区域污染。在污染较集中的城乡结合部、截污管敷设条件不成熟、河流支涌分散等区域,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类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对周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增强水体流动性,补充水体水源。

  (四)加强内源治理,消除内部污染。清淤疏浚,彻底清理黑臭水体中的底泥污染物,快速降低内源污染负荷;清理垃圾、生物残体及漂浮物,减少污染物向水体的释放;健全管理体制,形成水面保洁、底泥监测与治理的长效机制。

  (五)增加水体流量,增强自净能力。从构建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角度出发,通过设置提升泵站、改造水系连通等方式增加水体流动性;利用再生水、雨洪水、洁净地表水等作为补充水源,改善水体动力条件和环境容量,解决黑臭水体流通性不足的问题,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六)结合生态修复,提升治理效果。采取植草沟、生态护岸、透水砖等形式,对原有硬化河岸进行改造,通过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强化水体的污染治理效果;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水生植物种植等技术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提升水体治理效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6年4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水体治理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污染源调查及原因分析报告,“一水一策”,编制整治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体系;制定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方案,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养护经费来源等。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消除率不低于20%,即分别消除不少于6个、8个黑臭水体。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率不低于30%,即消除不少于21个黑臭水体。粤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率不低于28%,即消除不少于25个黑臭水体。

  (二)2017年底前,广州、深圳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率不低于55%,即消除不少于40个黑臭水体。粤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率不低于40%,即消除不少于36个黑臭水体。

  (三)2018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率不低于80%,即消除不少于60个黑臭水体。粤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消除率不低于60%,即消除不少于54个黑臭水体。

  (四)2019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粤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不低于80%,即消除不少于72个黑臭水体,力争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五)2020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总体得到消除。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市域内黑臭水体的排查、总体整治计划和具体整治方案的制定以及整治效果的跟踪评估。要建立市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公众广泛监督的工作格局。要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水务、城管、园林等)、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大投入,共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统筹指导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不定期组织对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公布黑臭水体名单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解决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所需资金。推广运用PPP建设模式,结合实际对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进行流域性捆绑打包,打造具有规模、吸引力较强的PPP项目包,吸引大型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黑臭水体整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补助,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专项贷款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三)加强技术支撑。建立省级黑臭水体整治专家库,支持各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技术审查。制定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引,规范整治流程。加强技术创新,积极引导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建立监测、清淤、保洁等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河流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管理。

  (四)加大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定期对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内容,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全省通报。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考核制度,对照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达标期限,遵循专业监测、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核水体水质、工程措施实施情况、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等各项指标。

  (五)提高社会认知。各地要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建立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通平台定期公布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及水体水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定期在网上公开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公众监督。
  
 附件: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及责任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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