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列表 > 广州越秀钢结构厂房检测鉴定中心

广州越秀钢结构厂房检测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30 02:55

13232847007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加固之家!

详情描述

本公司今日头条新闻报道:广州越秀钢结构厂房检测鉴定中心

承接房屋检测与鉴定.厂房检测.加固施工.设计业务

业务范围:广东、海南、浙江、河南、湖南、湖北

广东方十检测鉴定单位从事建筑物、混凝土结构、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安全性能的检测鉴定。公司拥有完善的配套仪器设施设备和强度的技术团队,包括HILTI钢筋位置测定仪、光学经纬仪、非金属超声检测分析仪、裂缝测深仪、应力应变测试仪、动态应变测试系统、裂缝测宽仪、振动测试设备等国内外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公平、客观、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秉承方十公司一切检测活动不受有关单位或利益相关机构、上级行政管理人员或部门的干预,保证判断的性和完整性。我公司贯彻质量管理方针,通过质量监督措施,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厂房沉降监测工作内容
1、厂房沉降监测应通过设置基准点、在厂房上设置观测点,对厂房的沉降进行定期观测。
2、对同一个或同一批监测对象(厂房),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位置设置基准点。基准点应设在厂房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稳定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
3、在单个厂房上,沉降观测点布置数量和位置可按现行广州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804)的规定确定。沉降观测点观测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
4、厂房沉降宜采用水准仪量测,量测等级、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执行。
5、当怀疑厂房的沉降未稳定而对厂房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2)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弟一年没三个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6、当考虑相邻施工对厂房的影响而对厂房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频率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地基上的类型确定。
2)相邻工程施工结束后,尚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一般情况下,可弟一年每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
7、在观测个过程中,如出现厂房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厂房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厂房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三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8、沉降是否稳定的判断标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要求确定。

房屋鉴定
房屋建造过程中、停工续建时或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层、插层、扩建,或较大范围的结构体系或使用功能改变等房屋改建时,需要对原有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内容包括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对原结构体系和构造进行鉴定、按改建结构进行结构抗震验算,综合评估改建后的结构抗震性能和改建方案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改建方案优化措施和原结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房屋鉴定一般须依据现行抗震设计标准。
一、检测项目
房屋鉴定通过检测房屋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行规定的房屋,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工程。
三、检测内容及过程
房屋鉴定主要检测参数有: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什么是危险房屋?危险房屋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四种。

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有何安全义务?

答:根据《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1)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2)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房屋安全有什么样的义务?

答:根据《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所属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如防盗网、空调支架等)安全负责,要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要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和治理。


相关推荐

信息由用户自行发布,采用请谨慎,我们鼓励您当面交易。 加固之家网只为传递信息,我们不做任何双方证明,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信息转载,请标明来源于www.jiaguhome.com

免费获取报价

免费获取方案与报价

免费申请

●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
● 请放心填写,您的隐私将被严格保密
● 客服将在24小时之内与您联系!
加固之家在线智能报价
加固之家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