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
发布日期:2016-09-27 15:09:33 点击次数:3673次 来源:中国法院网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于2014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
国务院指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的落实,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备忘录》中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包括各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惩戒,建立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特点此次参与部门,是在招投标领域实施监管的重点部门,包括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建部、交通部、商务部等。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由原来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同一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涉及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评标专家聘用和清退、招标从业限制等多个重点领域。《通知》中各项惩戒措施落实,都需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签署《通知》的意义在于落实。本次《通知》惩戒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各签署单位在各自监管领域内,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招标投标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2013年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对各级法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准确、完整、及时;二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更新信息,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积极配合各会签单位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做好服务工作(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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