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抗〔2018〕312号
各县(市)、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增强城市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现就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南通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建筑物密度大,破坏性地震是严重威胁城市安全的高等级风险。提高城市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是抵御地震破坏的最有效的途径。历次震害表明,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源于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减隔震技术能够有效减轻地震作用,提高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大幅度减低地震损失。
近年来,减隔震技术在我省高烈度地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以及中小学校舍、历史文化建筑抗震加固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南通也在桥梁等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普遍推广使用了隔震装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发展减隔震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是深化防震减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的应用,能有效提升我市防灾减灾工作科技含量,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建设韧性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范围,有序推进
减隔震技术是通过增设消能部件或隔震层等减隔震装置,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性能的抗震技术。
1.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2.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3.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采用减隔震技术。
4.推进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
三、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建设单位。对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发包或设计招标时,应当在委托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采用减隔震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由江苏省减隔震建筑工程推广应用专家库专家参与的技术论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报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减隔震装置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应邀请江苏省减隔震建筑工程推广应用专家库专家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与竣工图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施工、监理管理。施工单位应编制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要会同监理单位对减隔震产品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减隔震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安装前取样检测,并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认真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施工图审查。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应为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要求,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及减隔震设计的安全可靠性、措施落实的准确全面性进行审查,保证审查质量,并在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中认真填报工程审查基本信息。审查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减隔震技术培训。审查中遇到技术难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
设计管理。承担减隔震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相关技术培训。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对减隔震装置性能参数、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维护等提出具体技术要求,确保减隔震工程结构体系及减隔震设计专篇的质量。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
减隔震生产企业、产品及检测管理。减隔震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终生负责。减隔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减隔震生产企业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减隔震装置安装施工进行专项说明,并负责安装指导;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配合做好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及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减隔震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减隔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按照《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审定,符合抗震要求后,方可使用。
使用和维护管理。减隔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减隔震装置进行维护,确保减隔震工程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减隔震构造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联系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减隔震装置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用减隔震技术的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减隔震示范工程的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认真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应用。通过试点、应用实例观摩、技术培训交流等形式,做好减隔震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使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真正理解和掌握减隔震技术,提高减隔震技术应用水平。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减隔震工程监督制度和监管台帐,指导开展减隔震的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减隔震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建立质量可追溯管理制度,及时掌控减隔震装置生产、检验的合法性及工程实施的质量状况,形成全覆盖的信息化监管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减隔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抽查,可邀请江苏省减隔震建筑工程推广应用专家库的专家共同参加。抽查重点包括:减隔震装置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采购的减隔震装置是否满足《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厂家能否提供工程中使用的每个型号减隔震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减隔震装置进场前是否按要求进行抽检以及安装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抽查结束后两周内,向省住建厅报送抽查情况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督促各方主体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对减隔震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撑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检查减隔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对于存在质量违法行为、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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