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之家8月3日报道,据了解,7月31日,在福建省龙海市东泗乡政府内一招标现场被发现作弊。我们了解到在招标现场,几位竞标者发现招标箱的箱盖上,竟然粘着一个12号球,而桌上还放着另一个12号球。1日,记者从东泗乡政府获悉,经查,龙海市公安局发现,此次招标的委托代理公司三个工作人员现场作弊,涉嫌串通投标。目前,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拟对该公司三个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空标箱因盖子一角突起引起怀疑。
(图片来源台海网)
盖子内侧用双面胶粘着一个12号球。据了解,本次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是东泗乡温泉附属小道绿化及照明附属工程。本次竞标者之一王先生对媒体称,招标开始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把抽标箱举起来晃了几下,准备把摆在桌面上代表各竞标单位的乒乓球装入箱里。就在工作人员晃动抽标箱时,王先生发现箱子的一角翘了起来,里面好像有个东西。于是王先生要求查看抽标箱,但工作人员不肯。强制打开抽标箱后,竞标者们发现箱盖上粘着一个乒乓球,号码是12号。而尚未装入箱子的乒乓球中,也有一个12号球。
东泗乡政府发布了此次事件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本次开标共计53家公司到现场参与,经过第一轮抽选后,共有20家投标公司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并于当日上午11:30进行第二轮中标抽选,第二轮抽选期间有投标人要求对抽号箱进行开箱验证,开箱后发现抽号箱顶部有预置抽号球一枚,发现问题后,在现场的东泗乡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立即终止本次开标并保护现场。
随后,东泗乡派出所干警立即到招标现场对招标资料进行保全。作为业主单位,东泗乡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龙海市发改局和建设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现已对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并将相关资料封存带回调查。东泗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果做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案例分析:确认串投标后该如何处理?
1.罚款
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
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 另外,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串通招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为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而丧失中标机会的损失、获取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最后,依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串通投标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投标人。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性质等有充分的认识或理解。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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