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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保金的去留问题—安徽试点工程质量保险

发布日期:2018-05-22 15:56:38     点击次数:4668次     来源:加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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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加固公司在办理结算或者是签订合同之时都会留意到,甲方要求留下质保金的情况,这是所有加固工程都会遇到的结算问题,因为加固本身就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为了保障修复加固后的质量安全,甲方往往会在工程完工后的一年甚至3年后才将质保金正式打到乙方账号。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通知》指出,本次试点的范围为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其他工程也可参照试点。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分别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质保金试点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形式。各地可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承保方案和计划,择优选取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参建企业信用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费率。而保险费用则列入参保工程造价中。此外,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通知》对保险赔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该通知的试点是对工程质保金的一项新改革尝试,广东加固公司尚未得到这方面的通知,这些年一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毋庸置疑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规范化建筑市场。目前建筑市场仍存在大量不符合规矩的做法和“套路”,加固之家小编希望将来建筑市场能够更加公开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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