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
主要针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2016年度补助对象全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坚持“两最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村家庭优先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同时满足经济困难和居住危房(或无房)两个条件。住房危险情况由乡镇建设部门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认定,鉴定为局部险情(C级)或整体险情(D级)危房。经济贫困情况由乡镇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农户要求为农业户口。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建房标准:
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改造后的房屋结构要达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须面积适当、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改造方式:
分为修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新建、异地相对集中新建、房屋置换(个人、集体的闲置房屋)、无房户新建等几种。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一实施建设。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县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将不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报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三级公示、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会议记录核实后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将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阳谷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及时赴现场逐一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符合条件的,确定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
4、县级公示。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危房改造名单,在县政务网上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重新核定。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全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名单反馈给各乡镇政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5、签订协议。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三份,三方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建委、扶贫办、防震减灾机构等部门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经验收合格后,组织危改户实施入住,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整理规范齐全后,递交县级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地震局联合对乡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
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发放程序:
实施县级报账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危改户“一卡通”,必须专款用于改造房屋,严禁用于其他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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