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正式对外公布《珠海市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专业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和 劳务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被立案调查 ; 安全员被处理 。
据调查报告显示, 安全员有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
16 时许,安全员钱远景到3#桥墩下横梁平台巡查时发现此临时简易通道(已搭建成型), 当场口头制止 四人继续搭设, 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要求谭某等人于 1 月4 日前拆除该通道。
梳理的时间线为: 15时,几名作业人员准备搭这个通道;安全员在16时检查发现,并要求停止,也下发了整改通知单;17时15分左右出现了事故!
安全员发现不算不及时,口头也要求了立即拆除,所以事故报告中肯定了安全员检查中发现搭设通道的行为, 但问题就在于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 !所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哪怕你已经下发了整改单!
这是否让你想起了另一起事故?
3月4日,住建部再追责
《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
。
事发前, 监理和甲方在微信群内多次说有危险 ,但未能制止悲剧,造成3人死亡,监理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虽然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但并未做出有效的措施。
所以说, 无论是 口头要求整改还是下发整改通知单,只要不监督其整改完成都要担责 。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洪鹤大桥建设单位为珠海洪鹤大桥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分 4 个土建标段施工。3#桥墩位于洪鹤大桥工程 HHTJ1标段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洪鹤大桥公司和保*长大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洪鹤大桥“1.3”高处坠落 事故发生时间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处于合同执行期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洪鹤大桥公司。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长大公司。
3. 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武*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5. 监理单位: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三)工程承包(分包)情况
2016年9月28日,保*长大公司中标洪鹤大桥工程 HHTJ1标段。
2016 年10月25日,洪鹤大桥公司与保*长大公司签订了《广东省珠海市洪鹤大桥工程 HHTJ1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
2016年12月28日,洪鹤大桥 HHTJ1 标段正式开工。
2018年6月21日,保*长大公司组织开展钢梁制造专业分包,中标单位为武*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7日,武*重工公司与江门泽星公司签订《珠海市洪鹤大桥 HHTJ1 标钢梁制造工地施工合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3日15时许,江门泽星公司谭某与班组人员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从地面通过安全爬梯到洪鹤大桥3#桥墩桥面,然后通过梯子下至桥墩下横梁平台 做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前准备工作 (下横梁面距离底部水泥承台面高度为29.8 米)。谭某、陈星星、张春桃在桥墩下横梁平台上收拾施工材料,完善临边防护设施;张春华从下横梁平台西南侧的登车平台进入到桥梁检修车收拾整理材料。为了下一步施工便利,谭某带领其他三人利用在下横梁平台上收集到的钢管、钢丝防护网、铁丝和铁脚手板等材料,在下横梁平台靠近北侧塔柱位置与桥检车之间搭设了一条临时简易通道。
16 时许,安全员钱远景到3#桥墩下横梁平台巡查时发现此临时简易通道(已搭建成型),当场口头制止四人继续搭设, 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要求谭某等人于 1 月4 日前拆除该通道。
17时15分许,谭某、陈星星、张春桃解下安全带准备下桥下班,谭某(只佩戴安全帽)说了句“取东西”,在下横梁桥面折返至临时简易通道,当行走在通道上时, 该通道突然发生解体破坏 ,谭某情急下双手抓住钢丝防护网,身体悬空挂在通道下部。谭某挣扎着想往上爬,位于桥检车上的工人张春华见此情景急忙向谭某抛绳索施救,尝试了两次,未能有效。17时16分许,谭某因体力不支,坠落于3#桥墩底部水泥承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在武*重工公司办公室(3#桥墩附近)里的陶晓明、何治国及3#桥墩附近的钱远景等人,听到现场发出的巨大响声后急忙跑到事发现场。陶晓明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从下横梁平台跑下来的工人陈星星拨打了 110 报警。大约 20 分钟后,120 医护人员及法医赶到现场,现场证实谭某已死亡。
三、事故伤亡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谭某,男,汉族,初中学历,1975 年 1 月 22 日出生。2020 年 1 月 1 日加入江门泽星公司,铆工岗位,已签订劳动合同。2020 年 12 月 25 日被派遣到洪鹤大桥项目 HHTJ1 标段执行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工作,担任本次施工队伍的带班小组长。
(二)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90 万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一次工亡补助金、直系亲属抚恤金、治丧费等一次性补偿款项)。
2021 年 1 月 5 日,江门泽星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该起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四、现场勘验情况
该通道搭建于桥墩下横梁平台西北侧与桥检车之间。一端搭在下横梁平台面,另一端靠在桥检车底部钢架护栏上。该通道长约 4.5 米,宽约 1 米,底部用两根钢管做支撑,另用一根钢管与扣件横向固定宽度,通道底部用钢丝防护网和铁脚手板铺设且未满铺,两边设高约 1.0 米的钢丝安全防护网护栏。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谭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带班小组长违章指挥班组人员利用下横梁平台上的闲置材料在下横梁与桥检车之间 违规搭设简易通道。 为了从下横梁面到桥检车少走一段距离,在明知该通道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情况下, 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该通道, 造成通道解体,自己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在明知 3#桥墩下横梁平台西南侧设有上桥检车的通道及登车平台的情况下,为了下一步施工方便,协助谭某完成了下横梁与桥检车之间简易通道的搭设;在被武*重工公司告知该通道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时 没有立即拆除 ;当发现谭某走临时简易通道时没能有效及时制止。
2. 江门泽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3. 武*重工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六、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认定,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江门泽星公司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武*重工公司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谭某,死者,江门泽星公司工人。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 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 谢某,江门泽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香洲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李某明,武*重工公司 项目经理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香洲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钱某景,武*重工公司 安全员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虽在检查中发现谭某等人搭设的临时简易通道,但 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也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其进行处理 。
5. 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江门泽星公司工人。建议江门泽星公司对三人进行安全教育 ,清退出1 HHTJ1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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