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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都在这里!

发布日期:2019-02-22 16:08:38     点击次数:6870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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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要求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竣工验收(GB50550-2010第22.0.2 条):

(1)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以及加固设计文件的要求。

(2)参加加固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加固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隐蔽工程已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了验收,并已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产品等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检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已得到监理人员的认可。

(5)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6)加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550-2010第22.0.1 条):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保证加固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2)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该加固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

本条明确了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与验收的相关单位的人员,即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因此,子分部工程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由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必要的。

(3)各个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指派其加固工程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应以有关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为依据,组织力量先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质量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系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办理有关建档和备案等事宜。要求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为了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加固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商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机构或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中介机构。

竣工验收资料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GB50550-2010第22.0.3 条):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产品出厂检查合格证和涉及安全的原材料、产品的进场见证取样复检报告;

(3) 结构加固各工序应检项目的进场检查记录或检验报告;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B.0.1进行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B.0.2进行记录;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3进行记录;

4) 加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6)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竣工验收资料反映了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对加固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一般缺陷则无决定性影响。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结构加固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返修;对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返修的结构加固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返工。

当结构加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一般情况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应在最基层进行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

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1)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550-2010第3.0.13 条):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抽样原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必须从严要求。

同时也给出了检验批质量合格的两个基本条件,即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合格,有关资料齐全。

(2)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550-2010第3.0.15 条):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GB50550-2010第3.0.14 条)。

(3)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550-2010第22.0.4 条):

1) 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涉及安全的见证检验项目,其抽检结果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观感质量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合格。

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由施工单位返工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

需要强调的是,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又在其所含各检验批验收的合格基础上进行。

也即,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也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

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作为子分部工程不能依简单的组合予以验收,而需划分为以下两类检查项目分别进行验收。

一是涉及安全的检查项目应有见证取样、送样检验或抽样检测的文件汇总;二是观感质量的验收。由于后者一般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按个人的主观印象作出判断,故检测结果应经综合评定后才能给出共同确认的“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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