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整体验算,可采用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作为衡量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的指标,也可按设计规定方法对加固后的墙段用截面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公式中参数含义参见《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5.1.4条。(PS:规范请在公众号内回复“加固规范”获取)
与鉴定不同的是,要按不同的加固方法考虑相应的加固增强系数,并按加固后的情况取体系影响系数ψ1和局部影响系数ψ2。
1、墙段加固的增强系数对A、B类砌体房屋均相同,对面层加固,根据原墙体的厚度和砂浆强度等级、加固面层的厚度和钢筋网等,取1.1~3.1;对板墙加固,根据原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取1.8~2.5;对外加柱加固,当鉴定不要求构造柱时,根据外加柱和洞口情况,取1.1~1.3。
2、构造影响系数对A、B类砌体房屋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构造柱的影响系数上:
a、增设抗震墙厚后,若横墙间距小于鉴定标准对港欣楼盖的规定值,取ψ1=1.0;
b、鉴定不要求有构造柱时,增设外加柱和拉杆、圈梁后,整体性连接的系数(楼屋盖支撑长度、圈梁布置和构造等)取ψ1=1.0;鉴定要求构构造柱时,增设的构造柱需满足鉴定要求,相应的影响系数材能取ψ1=1.0;
c、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或增设窗框、外加柱的窗间墙,其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取ψ2=1.0;
d、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或增设支柱后,大梁支撑长度的影响系数取ψ2=1.0。
受剪承载力验算法
墙体加固后,按现行的规定:对墙体房屋,可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司验算:
不计入构造影响时: V≤ηVRo
计入构造影响时: V≤ηψ1ψ2VRo
公式中参数含义参见《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5.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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