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闲聊杂谈 > 注册建造师迎来新的改革,看看都有哪些

注册建造师迎来新的改革,看看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8-08 10:08:52     点击次数:2721次     来源:新鲁班

分享到:

近日,住建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版征求意见稿与旧版相比很多地方都进行了修改。最为突出的地方有以下几点: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文来源于网络,加固之家网整理报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另,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后果自负。)
加固之家微信客服二维码

您的评论

240

用户评价(0)

  • 暂无评论
免费获取报价

免费获取方案与报价

免费申请

● 请正确输入手机号方便联系你
● 请放心填写,您的隐私将被严格保密
● 客服将在24小时之内与您联系!
加固之家在线智能报价
加固之家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