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为规范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并修订了《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六大情形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同时还对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建筑提出了鉴定要求。
根据《办法》,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此次《办法》明确了六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情形: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房屋安全鉴定由五类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这五类主体分别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对于费用支出,各级财政应列支专项资金,保障房屋安全管理需要。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进行适当补助。
《办法》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定期排查,对于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督促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照鉴定意见治理解危。
此外,《办法》还特别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宾馆、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提出了鉴定要求。如果是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建筑物,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如果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则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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