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我省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引领等一系列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
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比例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9%以上,累计建造节能建筑4.31亿平方米,占全省城镇既有民用建筑面积总72.2%。全省共完成撤并改造小锅炉房3955座,占规划的99%;改造陈旧供热管网1.09万公里,占规划的273%;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62亿平方米,占规划的270%;同步实施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7298万平方米。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2299栋(建筑面积4598.8万平方米)。建设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200栋公共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开展省级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示范工作,实施节能改造面积329.2万平方米,受益师生数量17.5万人。珲春市等7个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按时完成示范任务,占示范市县总数75%。建设完成34个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示范面积157.4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学校等公益性项目占示范总面积67%。在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全省已运行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面积达1083.41余万平方米,约占全省总供热面积的2%,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达1650余万平方米,约占全国应用总量的1.12%。建设完成绿色建筑面积1335万平方米,其中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82项,总建筑面积1013.78万平方米,一星级45项,524.22万平方米:二星级35项,474.14万平方米;三星级两项,15.44万平方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2010年初,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的“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2012年省委省政府根据节能减排工作形势,对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并将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各地不断强化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了工作任务落实。
结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我省出台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修编了《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先后出台了《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外围护结构指导价及质量安全成本参照价》等十几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政策;印发了《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及《加快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通知》等系列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制定并发布了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材料等技术标准50余件,为建立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推进体系奠定了标准基础。
2010年至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97.8亿元,支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财政投入力度巨大,居全国前列。2012年,省政府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补助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此基础上,2014年,省政府设立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6000万元,补助范围扩大到通过标识的绿色建筑及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2015年,增设了省级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奖补资金1200万元。
在“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能力支撑体系进一步加强。从监管上看,把建筑节能作为法定内容严格把关,加快实施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形成统一标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能力。从实施上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对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能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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